宪法监督:法治的强力保障--试析西方国家宪法监督的现状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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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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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the Forceful Guarantee of Rule b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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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监督制度在西方国家起源早,发展快,相对发达,基本成熟,始于18世纪,历经三个百年,嬗变为立法监督、司法监督、专门监督等宪法监督制度的三种基本模式,确定了宪法监督机构的特定化、地位和权威的独特性、人员构成的高标准和任命的严格化、权利行使方式多样化、运行的程序化等完备、科学的宪法监督制度,已成为国家法治的不可或缺的支柱制度之一.我国本世纪确立的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将在21世纪全面展开、逐步实现,建立、健全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依法治国目标实现的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西方国家宪法监督制度的综合考证,力图为建设具有我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提供模式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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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景欣.宪法监督:法治的强力保障--试析西方国家宪法监督的现状与发展[J].中国软科学,2000,(1):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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