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核心 人大收录 AMI权威 CSCD CSSCI JST WJCI
F279.21 F832.4
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仅仅作为过渡性质的“阶段性持股人”是远远不够的,从现在就应该有的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逐步建设成为国家投资或多方投资的社会主义资产经营公司之意识。眼下的债转股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有关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不必要的流失。大中型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并非债转股一种方式,而应该多样化、组合化。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是债转城功的保证。
孙昌兴,余顺.债转股制度的再思考--兼论国有大中型企业债务重组方式应该多样化[J].中国软科学,2000,(9):27-32